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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重要新闻周汇总
更新时间:2016-12-22   浏览:

1湖北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5000亿

       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十三五”规划》,计划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开展循环经济、碳排放交易、低碳城市等试点,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降低19.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15年降低16%。

  其中,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通过调整结构,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8%左右,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3%左右。

  为此,全省将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压减全省钢铁产能338万吨、煤炭产能800万吨,淘汰炼钢落后产能416万吨、炼铁落后产能60万吨。同时,加快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和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2020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5000亿元,比2015年翻一番,成为新的支柱产业之一。

  积极开展城镇、园区、社区、商业、校园等低碳试点示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力争到2020年,创建国家级低碳工业园区试点4个,省级试点5个。同时,支持武汉百步亭社区、鄂州长港镇峒山社区等省级低碳社区纳入国家试点范围。

  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构建以武汉、襄阳、宜昌、荆门、江汉平原、鄂东地区为核心的六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聚集区。

2项目环评背负太多! 公参将从环评报告中剥离

        常现走过场、被参与等问题。环评被称为阻挡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而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然而目前环评公众参与常常出现走过场、假问卷、“被”参与等问题。此外,在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又常常因为“邻避效应”,产生了一些非环保诉求而影响项目落地,比如垃圾焚烧厂、机场、城际铁路等。

        在12月14日的全国环评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表示,现在,项目环评背负太多,管理边界和责任边界模糊。公众参与定位不清,有的把公众参与简单地理解为征求公众同意不同意项目建设的程序,而未将其作为问计于民、提高和改善环评工作质量的过程。有的把环境问题和公众其他利益诉求混杂在一起,有的参与人群代表性不够。在方式上,有的介入时间晚,且仅是简单填表,无法全面反映公众意见。

        据了解,公众参与从环评报告中剥离后,并不是取消公众参与,而是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与其平行。目前,环保部正在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进行修订。根据相关要求,今后,建设单位将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众参与。除了“分离公众参与”,此次总纲修订还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并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等内容。总之,今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明显“瘦身”。   

3“城市双修”促生态修复3000亿元市场开启

       “‘城市双修’即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实现城市发展模式和治理方式的转型。”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石楠表示,用再生态的理念,修复城市中被破坏的自然环境和地形地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用更新织补的理念,拆除违章建筑,修复城市设施、空间环境、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特色和活力。

       《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目标是:2017年,各城市全面启动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力争完成重要区域、地段、街道的规划设计,制定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实施计划,推进一批富有成效的示范项目;2020年,“城市双修”工作在全国各市、县全面推开,通过开展“城市双修”,使城市病得到有效缓解,城市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与修复,城市功能和景观风貌明显改善;2030年,全国“城市双修”工作要取得显著成效,实现城市向内涵集约发展方式的转变。

       《意见》同时指出,“城市双修”要和PPP模式紧密结合,加大资金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各地开展“双修”。各地要鼓励把“城市双修”的项目打包,整合使用各类转移资金。力争在每年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双修”项目,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大力推行PPP模式,发动社会力量,推进“双修”工作。

        华泰证券分析师认为,生态修复与重构主要包括湿地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水利建设中的水土保护三个细分领域。预计生态修复与重构的市场空间未来5年将达近3000亿元。由于生态景观建设行业市场规模较大,行业集中度较低,竞争优势明显的公司将优先受益。

41.73万户农民住进节能房

       据了解,节能砖与农村节能建筑市场转化项目是由全球环境基金资助,农业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实施的。项目于2010年开始启动,在浙江、四川、陕西、甘肃、湖南、湖北、吉林、新疆、山东、河北、安徽、西藏等23个省(市、区)开展,指导和建设了220个节能砖示范推广企业和55个农村节能建筑示范推广工程,1.73万户农民住进了温暖舒适的节能房,并且全部达到了50%的节能要求;随着节能砖生产技术与农村节能建筑示范推广工程的建设和宣传,有力推动了砖瓦行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使得节能砖在农村地区市场占有率在6年时间里从几乎为零提高到了30%;项目首次成功地将节能建筑引入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的系统工作,创造了集太阳能、沼气、秸秆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与绿色建筑配套,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系列典型模式;除此之外,项目还支持编制了农村节能砖生产与节能建筑应用的相关政策、实施条例、技术标准与规范等。

5“十三五”能源“1+14”系列规划年内全落地

         从12月10日举行的2016年能源大转型高层论坛上获悉,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已获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正在履行程序,预计很快发布。同时,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14个能源领域的专项规划进展顺利。电力、水电、风电、煤层气、生物质等六个专项规划已经发布实施,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三个专项规划即将发布,太阳能等五个专项规划正在抓紧推进,有望于年底前发布实施。

  据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李仰哲透露,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从转型的角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规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来看,“十三五”时期,煤炭消费比重要降低到58%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要提高到15%以上,天然气消费比重力争达到10%,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增量合计约为4.8亿吨标准煤,是煤炭增量的三倍多,清洁、低碳能源将是“十三五”期间能源供应增量的主体。

  实现上述目标,首要措施是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能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多措并举解决弃风弃光等问题,努力把三北地区的弃风弃光率控制在5%以内,其他地区基本做到不弃风、不弃光。同时,安全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水电。“十三五”期间,全国核电投产约3000万千瓦、开工建设3000万千瓦以上,2020年装机达到5800万千瓦;常规水电6000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规模达到3.4亿千瓦。同时,要大力推进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

重要政策导读POLICY ANNOUNCEMENTS

1发改委正式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据悉,国家发改委昨日正式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指出到 2020 年,风电项目电价可与当地燃煤发电同平台竞争;到2020年,基本解决水电弃水问题,限电地区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年度利用小时数全面达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要求;全面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按照“统筹规划、集散并举、陆海齐进、有效利用”的原则,严格开发建设和市场消纳相统筹,着力推进风电的就地开发和高效利用,积极支持中东部分散风能资源开发,在消纳市场、送出条件有保障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到2020年底,全国风电并网装机确保达到2.1亿千瓦以上;加快开发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有序建设“三北”大型风电基地,积极稳妥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切实提高风电消纳能力。

        规划还指出,要优化资源配置,开展风光互补基地示范。在利用水风光发电出力的互补特性,在不增加弃水的前提下,在西南和西北等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借助水电站外送通道和灵活调节能力,建设配套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协同推进水风光互补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四川省凉山州风水互补基地、雅砻江水风光互补基地、金沙江水风光互补基地、贵州省乌江和北盘江流域风水联合运行、青海海南州水风光互补基地等可再生能源建设。

2三部委:完善用电政策促有色金属业转型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用电政策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推动有色金属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范条件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有色金属企业,应全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受电压等级限制。也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交易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规范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凡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的有色金属企业,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也不再纳入用电计划管理,通过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电量,按规定支付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保底供电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电价。

         三、加强自备电厂管理。鼓励有色金属行业存量自备电厂并网运行。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合理缴纳备用费,履行相应的电力调峰义务。

         四、探索建设局域电网试点。以不增加电解铝产能为前提,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促进电解铝行业形成公平用电价格,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五、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分工,积极配合,进一步完善机制。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电力交易规则、电力市场方案时充分考虑有色金属行业特点,积极支持有色金属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落实相关政策,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自备电厂相关费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中央预算草案:加大节能环保产业扶持力度

       日前,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报告,草案指出,2016年财政形势更加严峻,平衡收支面临极大压力,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大力度,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税降费,扩大财政赤字规模,全国财政赤字拟安排21800亿元,赤字率为3%,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主要体现在:
      一是进一步减税降费。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
      二是扩大财政赤字规模。全国财政赤字拟安排21800亿元,比2015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为3%,比2015年提高0.6个百分点。
      三是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按可持续、保基本原则安排好民生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压缩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
      四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2015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2016年预算安排规模。
      此外,2016年预算草案支出政策方面明确在生态环保方面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修复试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适当提高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加强湿地保护,扩大退耕还湿范围。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能源清洁化利用,集中用煤、加强脱污、严控散煤。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机制,及早实现平价上网。扩大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范围。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的环境监测体系。
      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继续开展运用PPP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试点,落实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和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全年计划棚户区改造开工60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314万户。

4发改委公布“十二五”各省(区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十二五”各省(区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根据节能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十二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已经国务院审定同意,现公告如下:

  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贵州10个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20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新疆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

  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贵州10个省(市)予以通报表扬。

“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节能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十三五”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5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具体包括:

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

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